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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志愿服务工作管理办法

  • 管理员
  • 2020-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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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志愿服务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一、为提高公民志愿服务意识,规范志愿服务活动,保障志愿者的合 法权益,促进志愿服务事业发展,沈阳市把志愿服务工作纳入本市年度国 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对志愿服务工作要高度重视,把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作为精神文明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摆上重要议事日程。

  三、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志愿者组织及以组织形式实施或者 发起的的志愿服务活动。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 志愿服务运行机制

  一、组织领导

  1、在市文明委领导下,成立由市文明办牵头,市民政、市总工会、共 青团市委、市妇联、市科协、市残联、市老龄办和市关工委等共同参加的市志愿服务工作领导协调小组,构建由“文明委统一领导、文明办牵头协调、市协会自主运行、各部门齐抓共管,志愿组织配合、社会共同参与”的志愿服务组织领导体系。

  2、市文明办要牵头做好广泛开展志愿服务和壮大注册志愿者队伍的工作,并对这两项工作的实施负总责。要发挥协调、指导作用,力争实现志 愿服务队伍由以青年为主向全体社会成员共同参与转变,志愿服务活动由以阶段性为主向常态化志愿服务转变,志愿服务管理由松散型向规范化转变,整合各方资源,凝聚多方力量,形成强大工作合力,确保全市注册志愿者人数达到城市人口10%以上(81万人),满足经常性志愿服务、重大活 动志愿服务需求,推动我市志愿服务事业有一个新的更大发展。

  3、沈阳市志愿者协会是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由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以及关心支持志愿服务事业的单位、组织或 爱心人士自愿组成,并接受沈阳市文明办的业务指导,负责全市志愿者注册以及各级志愿者组织的登记备案,并以规范化管理、常态化服务、品牌化培育、项目化运作,广泛深入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引导志愿服务组织参加有计划的志愿服务活动,指导志愿服务组织实施志愿服务项目。

  二、考核测评

  各级文明单位要充分发挥引领示范作用,把注册志愿者招募工作及学 雷锋志愿服务活动开展情况作为文明创建的重要内容,纳入文明城市、文 明村镇、文明单位测评以及城市文明程度指数测评;要以发展壮大注册志 愿者队伍为首要任务,通过各种途径,广泛发动、鼓励、引导机关干部、单位职工、大中小学生和社区居民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注册,成为注册志愿者,以便参与志愿服务,享受专业培训、服务认证、权益保护、表彰激励等权益。

  三、保障措施

  1、建立全市注册志愿者星级认证制度。注册机构根据注册志愿者服务 的时间累计及服务评价情况,认定其为沈阳市一至五星志愿者。星级志愿 者佩戴相应标志,同时在“沈阳市志愿服务网(www.syszyz.org) ”网站进行标注和宣传。

  (一)志愿者注册后,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100小时、200小时、500小时的,可分别认定为“沈阳市一星志愿者”、“沈阳市二星志愿者”、“沈 阳市三星志愿者”。

  (二)志愿者注册后,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800小时的,可认定为 “沈阳市四星志愿者”。

  (三)志愿者注册后,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1000小时的,可认定 为“沈阳市五星志愿者”。负责安排志愿者参加活动的志愿者组织或志愿者个人提出星级志愿者 评定申请,市志愿者协会统一进行认定备案。

  2、建立全市注册志愿者勋章授予制度。根据志愿者注册以后从事志愿服务的时间与绩效,授予不同级别的志愿服务勋章。勋章获得者佩戴相应标志,同时在“沈阳市志愿服务网”网站进行标注和宣传。

  (一)志愿者自获得“沈阳市五星志愿者”后,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2000小时,在大型志愿服务活动、应急志愿服务中作出一定贡献的,或在经常性志愿服务中取得一定成绩的,可参加志愿服务铜质勋章评选。志愿服务铜质勋章评选工作由区县志愿服务工作领导协调小组办公室会同 区县(市)志愿者分会等有关部门组织,评选结果报沈阳市志愿服务工作 领导协调小组办公室及沈阳市志愿者协会备案。

  (二)志愿者自获得铜质勋章后, 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3000小时, 在大型志愿服务活动、应急志愿服务中作出较大贡献的,或在经常性志愿 服务中取得较大成绩的,可参加志愿服务银质勋章评选。志愿服务银质勋 章评选工作由沈阳市志愿服务工作领导协调小组办公室会同沈阳市志愿者协会等有关部门组织。

  (三)志愿者自获得银质勋章后, 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5000小时, 在大型志愿服务活动、应急志愿服务中作出突出贡献的,或在经常性志愿服务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可参加志愿服务金质勋章评选。志愿服务金质勋章评选工作由沈阳市志愿服务工作领导协调小组办公室会同沈阳市志愿者协会等有关部门组织。

  (四)连续专门从事志愿服务超过1年的, 可视情况直接授予上述级别勋 章。

  (五)勋章授予可视实际情况定期举行。

  3、逐步完善以精神激励为主的志愿者表彰激励机制。

  (一)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表现突出的志愿者组织、志愿者以及对志愿服务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其他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二)市志愿服务工作领导协调小组及其办公室会同市志愿者协会等有关部门,将定期具体组织开展优秀志愿者、优秀志愿服务项目、优秀志愿 者组织等评选表彰。

  (三)引导和鼓励各级各类志愿者组织开展相关评选表彰活动,评选表彰的项目及结果应按相关程序报沈阳市志愿者协会备案。

  4、在重大活动志愿服务和应急志愿服务中,志愿者组织或接受服务的组织应当对志愿者在从事志愿服务活动中由本人所支出的交通、午餐等费用给予适当的补贴;经常性志愿服务,根据具体情况,可适当给予上述补贴;鼓励有条件的志愿者组织通过组织疗养休养、免费体检等方式对优秀注册志愿者进行慰问和奖励;对全体注册志愿者给予意外伤害保障。

  5、切实加大对志愿服务活动的投入。把志愿服务纳入市级财政预算,要充分发挥政府投入的引导作用,采取适当方式为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特别是重点志愿服务活动提供必要的专项经费支持。

  6、积极鼓励企事业单位、公募性基金会和公民个人对志愿服务活动进行资助,成立市志愿服务基金会,形成多渠道、社会化的筹资机制。志愿服务基金应当用于:

  (一)对志愿服务活动的资助;

  (二)对因从事志愿服务活动遇到特殊困难的志愿者的救助;

  (三)对作出突出贡献的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和志愿者的奖励;

  (四)与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有关的其他事项。基金的使用和管理依法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本市鼓励单位和个人向市志愿服务基金会捐赠。

  7、鼓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聘用和录取有志愿服务经历者。

  8、 志愿者所在单位应当为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活动给予支持并提供必要的条件。

  9、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和有关社会团体应当将培养青少年志愿服务意识纳入思想品德教育内容,鼓励和支持大学和中学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参加志愿服务活动,并纳入社会实践学分考评。

  第三章 志愿服务队伍与阵地

  一、注册志愿者

  1、招募注册

  (一) 本办法所指的志愿者 (Volunteer, 也称志愿人员、 义工、 志工) , 是指出于“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服务精神和“学习雷锋、奉献他人、提升自己”的志愿服务理念,不以物质报酬为目的,以自己的时间、技能等资源,自愿为社会和他人提供服务和帮助的人;本办法所指的注册志愿者(Registered Volunteer)是指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在市志愿者协会授权的志愿者组织注册登记、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的志愿者;本办法所指的志愿者组织是指纳入市志愿者协会“市、区县、街道、社区” 四级志愿组织管理体系以及“协会、分会、总队、服务站”四级网络机制 的,依法登记、专门从事志愿服务活动的志愿者协会、共青团组织、专业 性公益社团等非营利性社会团体。社会团体符合志愿者组织章程的,可以 申请加入,成为志愿者组织的团体会员。

  (二)志愿者组织可采取公开招募与定向招募相结合、经常性招募与 阶段性招募相结合、面向个人招募与面向集体招募相结合等方式开展招募工作,建立健全高效便捷的志愿者招募机制、稳定通畅的招募渠道。

  (1)志愿者组织可根据志愿服务项目和岗位需求情况,通过“沈阳市 志愿服务网”以及报纸、电视、广播、信息栏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开发布有关志愿者需求数量、岗位要求和报名方式等招募信息,为志愿者报名注册创造便利条件。

  (2)志愿者组织可深入社区、农村和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社会 团体等机构,有针对性地开展志愿者招募工作,吸引和动员热心公益的广 大市民特别是有一技之长的专业人士就近、就便加入志愿者队伍,参加志 愿服务活动。

  (三)建立全市志愿者实名注册制度。申请成为注册志愿者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年满 14周岁(14-18周岁需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2)热心社会公益事业,认同“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服 务精神和“学习雷锋、奉献他人、提升自己”的志愿服务理念,具有从事志愿者服务工作的时间和精力,具备志愿者服务行动相适应的基本素质。

  (3)身体健康,无传染病史及其它严重疾病,具备参加志愿服务所需要的基本能力和身体素质。

  (4)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和志愿者组织的相关规定,品行端正。

  (5)承诺每年至少参加20 小时志愿服务。

  (四)各注册机构应建立健全注册志愿者“志愿卡”管理机制,有效实施网上注册和志愿卡发放工作,促进注册和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信息化。充分发挥各系统、各部门和各级各类志愿者组织现有的 注册管理系统的作用,建立对接机制,与全市统一的志愿者注册管理系统 实现有效对接。

  (五) 市志愿者协会及其委托的志愿者组织为志愿者注册机构(以下简 称“注册机构”)。

  (1)市、区县(市) 、街道(乡镇) 、社区四级学雷锋志愿者组织以及 大中专院校团组织、中学的团组织和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志愿者组织(含志愿者服务站、服务队等),经市志愿者协会委托可以开展志愿者注册工作。

  (2) 市志愿者协会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委托开展注册工作的各级各类志愿者组织名单。

  (3)注册志愿者招募计划: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注册志愿者人数应达到单位总人数的10%,大中专院校注册志愿者人数应达到学生总数的40%。

  (六)志愿者注册程序如下:

  (1)凡符合志愿者注册条件并志自愿从事志愿服务的个人,可通过沈 阳市志愿服务网(www.syszyz.org)注册成为志愿者,注册过程中需提 供个人的基本信息及可参加的志愿服务的类别、方式、 时间等必要信息(申 请人身份证号是注册的必要认证信息) 。

  (2)注册机构对申请人进行审核。

  (3)审核合格后,注册机构将申请人档案统一录入“沈阳市志愿服务 网”注册志愿者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志愿者信息数据库。

  (七)注册资料包括沈阳志愿卡、《沈阳市志愿服务工作手册》、《沈 阳市注册志愿者服务档案》、沈阳市注册志愿者专用组织关系档案袋等,由沈阳市志愿者协会统一制作,授权注册机构负责向注册志愿者发放,并收取相关费用。

  (八)沈阳市志愿者协会统一确定“沈阳志愿卡”卡号编制规则,卡号与志愿者身份证号相匹配,在注册系统中将志愿者身份证号作为后台信 息予以管理和保密,志愿卡上只体现总序号,不出现个人身份证号。志愿 卡一人一号,终生使用。在志愿者死亡、失踪、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不履 行志愿者义务等情况下,应由原注册机构注销其志愿卡,被注销的志愿卡 号不再重新使用。

  (九)沈阳志愿卡集身份标识、注册登录、激励表彰等功能于一体,是志愿者的身份卡、信息卡、服务(捐款、计时)卡、荣誉卡、金融卡、福利卡、拓展卡。

  (1)身份凭证。志愿卡是注册志愿者身份的标识,注册志愿者可凭志 愿者卡参加志愿服务、培训、公益实践等活动。

  (2)信息管理。注册志愿者凭志愿者卡号及密码可登录“沈阳市志愿 服务网”网站,进入个人管理模块,查询、修改个人信息。

  (3)服务统计。重大活动志愿服务和应急志愿服务,由志愿服务的组 织者对志愿者服务时间进行刷卡计时,并以积分形式记录进志愿卡;社区志愿服务等经常性志愿服务,由社区居委会或服务对象及志愿服务组织者 对服务时间提供证明,经相关志愿者组织认定后以积分形式记录进志愿卡。服务时间为实际服务时间(不含往返时间),以小时为单位计量。志愿者还可自愿选择不同额度的月捐计划,也可自愿捐赠卡内金额或定存利息,为 市志愿服务基金募集资金,该捐赠同样可以折算成积分记录纳入志愿卡管理。

  (4)荣誉激励。志愿卡号具有唯一性,可由志愿者永久保留,不但具有特殊的纪念意义,而且可以实施志愿服务“时间储蓄”奖励制度及荣誉 激励,注册志愿者可以凭志愿服务时间积分或捐赠积分,兑换到相应的小礼品,还可以以此为依据参与星级志愿者评选,获得各级优秀志愿者称号 和勋章以及其他对持卡志愿者的激励。

  (5)金融服务。志愿卡将采用银行卡设计规范,以磁条卡作为媒介,具备银行卡全部功能,持“志愿卡”可在合作银行各网点的“绿色通道”优先办理业务,可使用 POS 机实现刷卡消费,同时还享受各渠道提供的生活缴费等日常服务,发放志愿服务补助等功能。

  (6)福利、保障配发。为所有持卡注册志愿者提供志愿服务意外伤害保险及注册志愿者专属通讯服务,同时招募更多公益联盟商家和爱心企业 加入,提供注册志愿者专属优惠服务和志愿服务支持,多渠道赋予该卡购物、消费、参观、学习、交通、通讯等方面更多的优惠功能。

  (7)功能扩展。该卡还预留了数据空间,用于新功能的开发,可以实现按注册志愿者的星级对志愿卡的功能进行升级,使优秀志愿者能凭卡享受到更多的社会回馈服务。

  2、权利与义务

  (一)全社会应当尊重志愿者的劳动;志愿者的权益受法律保护。志愿者享有以下权利:

  (1)以志愿者的身份参与志愿服务活动。

  (2)获得志愿服务的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

  (3)获得志愿服务所需的条件和必要的保障。

(4)获得志愿服务活动所需的教育和培训。

(5)请求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帮助解决在志愿服务活动中遇到的问题。

  (6)有困难时优先获得志愿者组织和其他志愿者提供的服务。

  (7)对志愿者组织进行监督,提出批评和建议。

  (8)要求志愿者组织出具参加志愿服务的证明。

  (9)申请注销注册志愿者身份。

  (10)其他依法享有的权利。

  (二)志愿者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志愿者组织的相关规定。

  (2)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注册相关信息,如有信息变更及时联系修改。

  (3)履行志愿服务承诺或者协议约定的义务,完成志愿服务。

  (4)自觉维护志愿者组织和志愿者的形象和声誉。

  (5)自觉维护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6)退出志愿服务活动时,履行合理告知的义务。

  (7)保守在参与志愿服务活动过程中获悉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或者其他依法受保护的信息。

  (8)不得向接受志愿服务的组织或者个人索取、变相索取报酬。

  (9)不得以志愿者身份从事任何以营利为目的或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

  (10)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义务。

  二、志愿者组织

  1、各区县(市) 、街道(乡镇) 、社区(村屯)以及各行业、各战线, 安排专人负责志愿者注册和管理工作,通过建立志愿者协会、创建志愿者服务站、培育志愿服务伙伴、发展志愿者服务队和服务团队等形式,组建各级各类志愿者组织。

  (一)志愿服务组织基本条件:

  (1) 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2) 有固定或相对固定的办公场所;

  (3) 有与其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

  (4) 有固定的或已形成规模的志愿服务项目;

  (5) 名称应当与其服务范围、志愿者规模、活动地域等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

  (6) 上级登记机关所要求具备的相关条件。

  (二) 志愿服务组织成立的途径

  (1) 专门从事志愿服务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组织报市志愿者协会备案登记后成立,条件成熟的还可到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进行社会团体法人登记注册;

  (2) 其他各类志愿服务组织,经主管单位同意后,报上级志愿服务组织审核批准后成立。

  (3) 各志愿者组织以团体会员形式加入沈阳市志愿者协会,广泛开展志愿者注册工作,对志愿者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实现志愿者注册和服务的便利化。

  (三)志愿者培训 根据志愿服务项目要求和志愿者报名情况,对志愿者及时进行志愿服 务基本理念和专业服务知识、技能培训。

  (四)统一标识 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时,使用由市志愿者协会规定的统一标识。

  (五)活动实施

  (1)活动设计:各志愿服务组织应从实际出发,制定服务项目计划,策划开展形式多样的志愿服务活动,向注册志愿者提供志愿服务岗位。

  (2)活动备案:各志愿服务组织开展大型志愿服务活动,应在活动开展前向所属志愿者协会进行活动申报备案,内容包括具体时间、地点、服务项目、服务者和具体服务内容等,并在活动结束后5日内向所属志愿者协会递交书面情况汇报。

  (3)活动开展:根据活动计划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在活动中要抓好宣传工作,努力挖掘活动中涌现的感人事例和典型个案。

  (4)成果确认:志愿服务组织要对注册志愿者的服务时间和服务质量进行确认,同时做好活动的档案管理工作。

  (六)检查考核

  (1)年初报计划:志愿服务组织应在年初向上一级志愿服务组织报一年工作安排和计划。

  (2)年度检查:市志愿者协会、区县(市)志愿者分会对下属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的工作要进行定期、不定期检查,每年年底进行年度考核。

  (3)表彰奖励:市志愿者协会、区县(市)志愿者分会根据下属志愿服务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实际情况,对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工作人员进行表彰。

  (4)处分处理:市志愿者协会、区县(市)志愿者分会可以对违反相关规定的志愿服务组织视实际情况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或予以注销处理。

  2、 提倡对志愿服务有需求的组织或者个人通过志愿者组织获得志愿服务。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以及慈善、救助等社会组织根据社会公益活动、应急援助以及举办文化、体育、科技等大型活动的需要,可以委托给志愿者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并提供政 府支持、社会捐赠和资助等资金支持,为志愿服务活动提供必要的保障。

3、加强日常管理, 为注册志愿者开展志愿服务提供必要的保障与支持。

 (一)鼓励注册志愿者使用全市统一的标识,提倡各类志愿者在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时出示“沈阳志愿卡”,佩戴以全市统一标识为主体图案的标志。

 (二)注册机构可定期或在重大活动时组织新注册志愿者进行宣誓。志愿者誓词: “我愿意成为一名光荣的注册志愿者,为使我们的国家和城市更 美好、人民更幸福、环境更安全,我要团结身边的人,投身其间。我承诺:尽己所能,不计报酬,帮助他人,服务社会。践行志愿精神,传播先进文化,为建设团结互助,平等友爱,共同前进的美好社会贡献力量。”

  (三)注册志愿者的培训工作主要由注册机构或授权的有关单位、机构、组织负责,对于普通志愿者,可通过初次培训、阶段性培训和临时性培训 等方式,进行权利义务、服务理念、服务态度、服务技能等方面的基础性培训;对于骨干志愿者可通过集中轮训、参观学习、经验交流、考察观摩等方式进行专业服务技能、项目管理方法等方面的提高性重点培训,不断加强和改进服务工作,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四)组织注册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应坚持自愿和力所能及的原则,要明确服务内容、时间和有关权利、义务、责任。

  (五)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后, 有刷卡条件的通过志愿卡记录服务情况, 没有刷卡条件的由服务对象或组织者提供志愿者的服务时间、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等证明,志愿者组织予以认定并录入志愿卡,作为对志愿者评价认证和激励表彰的主要依据。

  (六)建立健全志愿者服务时间储蓄、捐赠积分、互助服务、返还服务等制度,把提供志愿服务与优先享受志愿服务结合起来,在志愿者本人需要帮助时,可优先得到志愿者组织和其他志愿者提供的志愿服务。

  (七)对拒不履行义务或在志愿服务过程中由于未遵照相关规定而对服务对象、志愿者组织或其他志愿者造成损害的,视情节轻重,可对其进行警告、取消注册志愿者身份。

  (八)志愿者组织应落实和保障志愿者的合法权益。如服务对象在接受服务过程中对注册志愿者造成损害,志愿者组织应当支持受损害的志愿者要求有关服务对象赔偿损失,并提供必要的帮助。

  (九)志愿者组织可以向社会招募志愿者;志愿者组织以外的其他组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向社会招募志愿者的,应当委托志愿者组织进行。招募 境外志愿者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志愿者组织招募志愿者时,应当公布 与志愿服务项目有关的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并明确告知在志愿服务 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

(十)注册志愿者可在志愿者组织的指导下参加管理工作。志愿者组织 应当发挥注册志愿者的能动性,探索注册志愿者自我管理的有效途径。

4、未经登记,擅自以志愿者组织的名义开展活动的,由市或者区、县民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

5、志愿者组织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由市或者区、县民政部门给 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志愿服务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由民政、工商行政管理、劳动和社会保障、公安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 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志愿服务阵地 在社区依托物业公司,由党支部、居委会、物业公司联合组建志愿服务 工作站;在公共场所设立便民利民志愿服务工作站。

四、平台系统 依托“沈阳市志愿服务网(www.syszyz.org) ”、“沈阳志愿卡”等高科 技载体,打造沈阳市数字化志愿服务管理体系。沈阳市志愿服务网是全市 统一的志愿者实名注册平台、志愿服务信息数字化管理平台,是沈阳市志 愿服务工作交流、互动的网络门户,可实现注册志愿者、服务对象、活动 项目的有效对接;沈阳志愿卡是全市统一的注册志愿者数字身份证明,并以其为介质对注册志愿者及志愿服务工作实施相应统计、管理、服务功能,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整合志愿服务资源,引导志愿者长期参加志愿 服务活动。

第四章 志愿服务活动 建立健全志愿服务的需求对接机制和项目管理机制,实现注册志愿者 参与志愿服务和群众接受志愿服务的便利化。

  一、政府或政府授权的志愿者组织对本地区、本系统、本行业志愿服务需求进行调查和评估。在调查评估过程中,要突出重点,关注民生领域 的日常需求,关注弱势群体,要把学雷锋活动和广泛开展社会志愿服务活 动结合起来。按照“服务对象所需、志愿者所能”的原则,提出志愿服务 需求计划,开发学雷锋志愿服务项目,及时向全社会公开发布,吸引志愿者广泛参与。学雷锋志愿服务范围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1、关爱他人志愿服务活动。敬老、爱幼、帮扶农民工、助残等志愿服务。

  2、关爱社会志愿服务活动。 文明礼仪知识普及、 文明引导、文明交通、 文化体育、网络文明传播、社区服务等志愿服务活动。

3、关爱自然志愿服务活动。普及环保知识、保护山川河流、植树造林等志愿服务活动。

4、其他学雷锋、关心关爱、文化卫生、环境保护、教育科学、扶贫开 发、社区建设、大型赛会、应急救助、海外服务等领域和大型社会活动等。可依托“沈阳市志愿服务网”网站,建立全市统一的志愿服务需求信 息发布和服务对接平台,向注册志愿者发布服务信息、提供服务岗位,志 愿者按照相关要求开展志愿服务。

  二、 鼓励提倡具有相同服务意向和志趣爱好的注册志愿者在党团组织、 志愿者组织指导下结成志愿服务团队开展服务,根据需求计划自主认领服务项目,在各类志愿者组织的统筹安排和合理调配下,为服务对象提供志愿服务,实现志愿服务供给与需求的有效对接。

  三、认领项目确定后,各项目小组要在志愿者组织的指导下,设计制 定项目实施方案,明确服务项目的总体目标、职责分工、实施步骤和评估 监督等要求,并按照项目方案分步组织具体实施,保证志愿服务活动的规 范性和有效性。

  四、志愿者组织要加强志愿服务项目品牌化建设,巩固传统项目,拓展创新项目,做好项目的方案策划、服务承接、资金筹集、公关宣传、督 导评估、总结完善等各个环节的工作,打造优质服务品牌,逐步开发一批 符合实际、社会所需、效果明显、影响广泛的志愿服务项目,建立多层次、多元化、开放式的志愿服务项目库。

五、志愿者组织可依托服务需求相对集中的社会志愿服务组织,通过签订协议、命名挂牌等形式创建志愿服务基地(站) ,探索建立志愿者经常性、就近就便开展志愿服务的有效机制。

第五章 志愿服务文化要大力弘扬雷锋精神,大力普及“学习雷锋、奉献他人、提升自己” 的志愿服务理念,在全社会培育志愿服务文化。

  一、主要新闻媒体、都市类媒体和网络媒体开设专题专栏,弘扬志愿服务理念,报道志愿服务活动和优秀志愿者事迹,并拿出重要版面和时段 刊播志愿服务公益广告;

  二、在公共场所、街道(乡镇)、社区(村)、楼院的户外广告栏、电 子显示屏、楼宇电视、LED 等传播载体刊播和张贴志愿服务公益广告作品,设臵与环境相融合的志愿服务公益广告设施;交通运输(民航、铁路、地 铁、公交等) 、建设、海关、旅游等部门要在相关公共场所刊播和张贴公益 广告作品。

  三、依托文明网、市志愿服务网进行志愿服务宣传,把志愿服务的要求纳入市民公约、村规民约、职业规范和学生守则之中。并依托沈阳志愿服务网(www.syszyz.org),组织志愿者发表志愿服务心得,通过网络进行 交流和传播。

  第六章 附 则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工作、学习、生活的港澳台同胞和海外华人华侨及外国人申请注册的,适用本办法。

  二、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市文明办、市志愿者协会负责具体解释。 (2014年)

http://www.syszyz.org/2902/content_6484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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