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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社会科学规划基金项目管理办法【辽宣〔2024〕11号】
辽宣〔2024〕11号
省内各高校、社科教研机构,各有关单位:
现将《辽宁省社会科学规划基金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辽宁省委宣传部
2024年6月24日
辽宁省社会科学规划基金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辽宁省社会科学规划基金项目(以下简称省社科基金项目)管理,提高省社科基金使用效益,更好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推动多出优秀成果、多出优秀人才,根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管理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省委宣传部组织实施的省社科基金项目。
第二条 省社科基金项目的管理工作,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文化思想,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哲学社会科学工作的重要论述,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东北、辽宁振兴发展的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遵循哲学社会科学发展规律,在中国式现代化辽宁实践中把握发展定位,推动构建体现辽宁特色、辽宁优势的哲学社会科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推动全省哲学社会科学繁荣发展,为辽宁全面振兴新突破提供智力支持。
第二章 项目规划
第三条 省社科基金项目注重基础理论研究,突出战略性、前瞻性、应用性和对策性研究,重点支持关系辽宁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研究,支持具有辽宁特色和优势的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相关研究,支持新兴学科、交叉学科和冷门绝学研究。
第四条 省社科基金项目包括年度项目、委托项目。年度项目包括重点项目、一般项目、青年项目、自筹项目,主要资助对推进理论创新和学术创新具有支撑作用的基础研究,以及对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实践具有指导意义的应用研究。委托项目包括特别委托项目、重大委托项目、重点委托项目、一般委托项目,主要资助中央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项目子课题,省委省政府部署或省委宣传部组织的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研究、重大主题研讨会入选理论文章,以及辽宁振兴发展急需的选题研究。
第五条 省社科基金项目选题由辽宁省社会科学规划基金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社科规划办)负责组织征集。省社科规划办广泛征求全省社会科学界和有关部门意见,遴选后形成《选题指南》,报省委宣传部审定后,向社会正式发布。
第六条 省社科基金项目最终成果形式一般为专著、研究报告、论文集等,完成时限一般为1-2年。
第七条 省社科规划办对批准立项的省社科基金项目予以经费资助。
1.重点项目资助2万元;一般项目资助1万元;青年项目资助1万元;自筹项目一般不予资助。
2.重大委托项目资助5-30万元;重点委托项目资助2万元;一般委托项目资助1万元;特别委托项目由省委宣传部根据项目研究实际任务量确定资助金额。
第三章 项目申报评审
第八条 省社科基金年度项目申请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具有独立开展研究和组织开展研究的能力,能够承担实质性研究工作,并在辽宁省工作。
3.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者具有博士学位。不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者博士学位的,可以申报青年项目。
4.青年项目男性申请人年龄不超过35周岁,女性申请人年龄不超过40周岁(以申报截止日期为准)。
5.申请人当年只能申报一个项目。主持的国家和省社科基金项目未结项者不得申报。
第九条 项目申请单位须在相关领域具有较雄厚的学术资源和研究实力;设有科研管理职能部门;能够提供开展研究的必要条件并承诺信誉保证。
第十条 年度项目申请人可根据《选题指南》确定研究选题论证申报,也可根据本人研究方向和学术积累自行确定选题论证申报。
第十一条 年度项目申请人所在单位要认真审核项目《申请书》内容,严禁弄虚作假。经审核同意申报的,须签署明确的审核意见并承诺信誉保证。
第十二条 省社科规划办在省委宣传部领导下,组织省社科基金年度项目评审。省社科基金年度项目评审实行同行专家评审制和专家个人回避制。申报年度项目的专家不得参加当年的项目评审工作。评审专家在项目评审工作中,应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保证评审工作不受干扰,如出现不严格执行评审程序、不公正评审等行为,省社科规划办将撤销其评审资格,并通报其所在单位。
第十三条 省社科基金年度项目评审采取通讯评审和会议评审相结合的方式。
1.资格审查。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合格者进入初评。
2.通讯初评。将申报材料分送若干名初评专家进行匿名评审,评审专家择优推选进入复评的项目。
3.会议复评。将入围申报材料分送复评专家进行匿名复评,复评专家在初评基础上确定拟立项名单和项目等级。
4.复核公示。会议复评结果经省社科规划办复核通过后,报省委宣传部部务会会议审议。审议通过后,将拟立项项目名单面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5天。公示期内,凡对拟立项项目有异议的,可向省社科规划办提出实名书面意见,省社科规划办经调查核实予以回复。
5.审批立项。项目公示期结束后,无异议的,予以正式立项。
第十四条 省社科基金委托项目的负责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具有独立开展研究和组织开展研究的能力,能够承担实质性研究工作。
3.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博士学位的专家学者,或具有相关领域研究能力和工作经验的实际工作者。
第十五条 省社科基金委托项目的立项方式为直接委托或择优委托。
1.直接委托。省社科规划办根据研究需要以及有关专家的研究方向、研究实力、研究优势等直接立项。
2.择优委托。省社科规划办确定研究主题后,面向全省或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征集研究主题论证,经同行专家评审后择优立项。
第十六条 省社科基金项目专家评审费标准如下:
1.按评审字数。研究成果评审鉴定,比照全国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办公室印发的《关于调整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成果鉴定专家劳务费标准的通知》相关规定,20万字以下(含20万字)为1200元,20万字以上至40万字(含40万字)为1500元,40万字以上至60万字(含60万字)为1800元,60万字以上为2000元。
2.按评审份数。立项评审,比照《关于协助做好2019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项目通讯初评工作的通知》相关规定,每评审一份《课题论证》50元。
3.按评审天数。评审工作用时较长,按照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相关规定,评审时间在2小时以内300元/人,每增加1小时增加100元/人,每天最高不超过800元/人。
第四章 中期管理与检查
第十七条 省社科基金项目由省社科规划办和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共同管理,省社科规划办负责项目的全面管理工作;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负责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要接受省社科规划办和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的检查。项目负责人应按要求向所在单位报告项目研究进展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
第十九条 每年12月31日前,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须向省社科规划办提交本单位在研项目进展情况报告。
第二十条 省社科基金项目不得随意改变研究方向和研究计划。确有特殊原因需要变更和调整以下事项的,项目负责人须填写《辽宁省社会科学规划基金项目重要事项变更审批表》,经所在单位同意后,报省社科规划办审批。
1.变更项目负责人。
2.变更项目责任单位。
3.改变项目名称。
4.研究思路、研究计划或研究内容有重大调整。
5.改变最终研究成果形式。
6.因身体原因或不可抗拒因素自行申请终止或撤销项目。
7.涉及国家秘密或重要政治敏感问题的阶段性成果出版发表等事项。
8.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社科规划办予以撤项:
1.研究成果有政治方向问题。
2.项目负责人在学术研究活动中有剽窃他人研究成果、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
3.第一次验收未能通过,修改后仍未能通过。
4.与批准的项目设计严重不符。
5.逾期不提交延期申请,或延期1次仍不能完成研究任务。
6.严重违反资助经费使用和管理制度。
7.存在其他严重问题。
被撤项的项目负责人3年内不得申报新项目。
第五章 经费的使用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 省社科基金项目资助经费按照省委宣传部经费管理相关规定进行审批、拨付,省委宣传部财务部门、省社科规划办和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共同负责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三条 项目资助经费严格按照辽宁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对于违反有关管理规定的,省社科规划办将视情况采取警告、停止拨款、撤销资助、追回经费、通报批评、不再受理当事人或有关单位社科基金项目申请等方式予以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要监督项目资助经费的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同时,妥善保管经费开支的各种凭据,接受审计部门、财政部门和省社科规划办的财务检查。
第六章 成果鉴定与结项
第二十五条 省社科基金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负责从辽宁省社会科学规划基金同行评议专家数据库中选择非本单位3名同行专家,组成鉴定小组,对项目结项成果进行鉴定。项目组成员不得担任该项目结项成果的同行专家。
第二十六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且成果内容与项目高度相关的,可申请免于鉴定:
1.项目负责人作为第一作者的研究报告获得省部级以上领导(含省部级)作出肯定性批示。
2.项目负责人作为第一作者撰写的理论文章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经济日报》、《求是》正式发表。
3.重点项目负责人作为第一作者在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资助学术期刊、CSSCI(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来源期刊正式发表论文2篇以上(含2篇),一般项目、青年项目、自筹项目负责人作为第一作者在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资助学术期刊、CSSCI(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来源期刊正式发表论文1篇以上(含1篇)。
4.以项目负责人作为第一作者出版的专著作为结项成果。
5.项目负责人作为第一作者撰写的项目成果获得辽宁省哲学社会科学奖·成果奖二等奖以上奖项(含二等奖)。
6.项目立项后,项目负责人同一研究方向项目获得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助。
7.项目负责人作为第一作者撰写的成果涉及党和国家秘密不宜公开,质量和水平已得到省部级以上地区或部门(含省部级)认可或采纳。
8.按要求完成委托项目研究任务。
第二十七条 符合免于鉴定条件的,须在《结项审批书》中注明免于鉴定的理由,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八条 不符合免于鉴定条件的,重点项目须在学术刊物正式发表阶段性成果论文4篇以上(含4篇),一般项目、青年项目须正式发表阶段性成果论文3篇以上(含3篇),自筹项目须正式发表阶段性成果论文2篇以上(含2篇)。发表的论文内容须与项目高度相关,项目负责人作为第一作者完成至少1篇论文。
第二十九条 省社科基金项目结项需要提交的材料包括:《结项审批书》、项目最终成果、成果简介、结项汇总表,免于鉴定的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不免于鉴定的提供《专家鉴定意见表》及阶段性成果。
第三十条 省社科规划办验收合格的,予以结项并颁发《结项证书》。验收不合格的,项目负责人可对项目成果进行修改、完善,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须再次组织鉴定并报省社科规划办验收。
第三十一条 省社科规划办对项目成果具有优先使用权。各类项目研究成果须在显著位置标明“辽宁省社会科学规划基金项目”字样及项目编号。每个成果只可标注1个项目编号。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社科规划办负责解释,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修订,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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